两江新区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05 2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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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两江新区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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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近日,两江新区检察室与两江新区环保分局、两江新区市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实现案件实行线索移送、司法办案、检察监督、生态环境修复一体化联动模式。

据了解,办法对生态修复机制的适用条件进行明确。当犯罪嫌疑人、犯罪单位需认罪悔罪,且具有环境资源修复、补偿意愿和能力时,可适用生态环境修复机制。

据介绍,生态修复机制需由犯罪嫌疑人申请。对于符合生态修复机制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可适用认罪认罚机制。

如何界定犯罪情节轻微?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取得较好环境修复效果的,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当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履行环境资源修复、补偿义务,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检察机关应依法为其申请援助律师或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据工作人员介绍,机制启动后,犯罪嫌疑人需签订《自愿修复生态具结书》,并按照检察机关制定的《生态修复设计方案》履行修复义务。针对不同犯罪对象,生态环境修复可区别采取增殖放流、植树育林、水、土治理等不同方式。

而相关部门在生态机制修复时,需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尊重自然规律、环境承载力、动植物生长规律的基础上,因地、因时制宜,合理确定修复方案。

在生态修复机制过程中,相关单位检察机关应联合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跟踪、督导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尤其是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金使用情况和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修复机制的刚性作用。

事实上,两江新区正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生态优化,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系统治理环境问题。在实现绿色发展的过程中,两江新区实现各部门联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促进产城融合,建设生态新区。

关键词: 两江 新区

   原标题:两江新区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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